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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8:51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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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我省部分设区的市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6月底前进行换届选举。

  二、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杭州市 515名 宁波市 495名

  温州市 556名 嘉兴市 395名

  湖州市 360名 绍兴市 431名

  舟山市 305名

  三、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杭州市 45名 宁波市 45名

  温州市 45名 嘉兴市 39名

  湖州市 35名 绍兴市 41名

 舟山市 3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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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是关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是否赔偿的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两条均在第(六)项规定:申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是多少呢?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请求人对逾期不作为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期限应当是“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请求期间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是否受理?


早在2001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他字[2001]第8号“关于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批复”中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修正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体现方便当事人和有利于及时赔偿的原则,而不是对当事人设定的义务或者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逾期不作决定,也未告知赔偿请求人逾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诉权,造成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赔偿的过错在复议机关,不能因为复议机关的过错而剥夺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批复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修正后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赔偿请求人逾期后在法定时效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


该批复解决了超过“三十日”的请求期限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什么情况下不视为超期的问题:一是复议机关未告知诉权,二是逾期后在法定时效两年内申请。此时仍存在不同理解,两年的起算是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还是从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之日起?字面理解应当是前者。这样虽然没有按照“三十日”限制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利,但也并不是最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权,不能排除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拖延导致超过两年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复议决定。笔者认为,赔偿请求人一旦在法定请求期间(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不论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作为还是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只要不是因赔偿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逾期申请,均应给与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救济的权利,不应有“三十日”或两年的时限限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2003年3月4日 财办统〔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分行业分规模的《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其中,军工企业执行“其他工业”标准;各项分析指标的标准值在《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中颁布,不再单独下发。各地统计评价部门可以从统评信息网或财政部信息网上自行下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 (文件大小16MB)
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7-6_2005052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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