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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38:10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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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粤质监〔2007〕62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6月4日以粤质监〔2007〕62号发布自2007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以下简称“资格许可”)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安检机构(含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常规检验资格许可。

  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遵循统筹规划、数量控制的原则。

  同一市(地)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车辆检测线的设置,若按规划区域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则以每年2万辆/线确定;若按每年机动车检验量控制,则以1.5万辆/线确定。低于上述指标之一,一般不增加设置相同类别的安检机构。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负责本省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的设置规划,实施资格许可。

  在同一规划周期内,当设置规划指标用完或者规划未得到批准前,不受理资格许可申请。

  第六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必须满足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设立安检机构、检测线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设立的安检机构、检测线的详细地址及该地点在本县(县级市、区)的具体方位图;(五)安检机构建设规划,包括建设周期、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设计方案、履行建设规划的书面承诺等。

  申请人应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八条 省质监部门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对申请设立安检机构的规模进行控制。

  地级以上市(不包括地级市)市区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8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地级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以半径5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同类安检机构(包括检测线)为原则。但在同一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远超过本办法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数量的除外。

  在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内,规划设立同类检测线少于2条 (含2条 )的,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1条 检测线;多于2条的,每个申请人最多可以同时申请设立2条 检测线,但应在同一检测场所设置。

  同类检测线是指检测车型相同的检测线。

  第九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在本省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15日内,在省质监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该起止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布时间与开始接受申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7日。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监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

  省质监部门应详细、准确记录接收申请材料的时间(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以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并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时间截止前,省质监部门应当通过公众可以查询的途径每天公布接受申请的情况。

  第十二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对接收的申请材料,拟设安检机构(检测线)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质监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提前提出申请,或逾期提出申请(含逾期不能补正申请材料),或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小于或等于规划的数量时,对符合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三)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大于规划的数量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时间相同但因数量限制不能都作出受理决定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申请时间相同。

  第十四条 专家对拟建安检机构(检测线)布局的合理性,检验厂房、检测线设计的符合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省质监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按择优的原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五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六条 省质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含审查组现场审查的时间、受审查安检机构审查不合格进行纠正所需要的时间),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的,可以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延期审查,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申请人在申请延长的期限内未完成安检机构建设,省质监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省质监部门应及时在省质监部门网站公布获得资格许可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情况。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获得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后,方可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受理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设立地点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同一规划周期,同一行政区域内,提出申请的数量,或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申请数量,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数量小于规划的数量,省质监局根据机动车检测需求的迫切程度,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公布余下安检机构数量、规模设置规划及接受资格许可申请的起止时间,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至第十七条 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批;也可以将其与下一年度设置规划一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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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常政发〔2009〕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更好地为全民健身服务,提高市民的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王伟成  市长   
  主  任:居丽琴  副市长
  副 主 任:何玉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局长
       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石小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委  员:王艳红   金坛市副市长
       唐华新   溧阳市副市长
       张 美   武进区副区长
       胡秀芳   新北区副区长
       魏 敏   天宁区副区长
       许 峥   钟楼区副区长
       章卫忠   戚墅堰区副区长
       汪明光   市文明办副主任
       张克勤   市农工办副主任
       易明卿   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
       汪利宁   常州日报社副总编
       常仁飞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佩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杭 勇   市人事局副局长
       戴亚东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戴明水   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徐 进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周国伟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李 青   市规划局副局长
       吴玲忠   市房管局副局长
       吴 捷   市园林局副局长
       孙 骏  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晓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何海平  市体育局副局长
       堵文波  市体育局副局长
       任小玉  市体育局助理调研员
       蒋 杰  市旅游局副局长
       谈星辉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蒋志超  市总工会副主席
       夏 明  共青团常州市委副书记
       陈风珍  市妇联副主席
       冯子秋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常州市全民健身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任小玉同志兼任。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经[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

  1.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的;

  2.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的;

  4.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

  5.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6.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的。

  第十七条 未经农业部批准,各级农经部门不得将“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牌匾私自授权非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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