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46:21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2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行业评估管理,降低评估频率,提高评估效率,省局制订了《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增值税行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
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省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效率、注重效益”的评估原则,规范全省增值税行业评估程序,提升行业评估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是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筛选行业,分析行业性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税源管理过程。
  第三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应结合基层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掌握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和内在规律,不断完善增值税行业评估手段和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评估实效,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评估管理机制。
  第四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工作包括行业确定、典型剖析、模型推导、评估实施、成果转化五个阶段。

 第二章 行业确定

  第五条 行业确定是指纳税评估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的行业进行科学分析筛选并确定评估行业的过程。
  第六条 增值税评估行业的确定采取自下而上和上下结合的方式,即由基层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先提出拟评估的行业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区行业税源、户数、风险等情况分析,对下级上报行业进行科学整合,最终确定需要评估的行业。
  区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直接确定需评估的行业。
  第七条 行业确定的程序一般可分为行业初选、个案分析、综合确定三个环节。
  行业初选。基层国税部门定期分析申报征收、日常管理、上级公布及外部获取的各类信息,整理出年度分析数据,着重以本辖区内日常征管中掌握的征收程度可能不足的行业为筛选目标,初步确定拟进行评估的行业。
  个案分析。行业初选后,基层国税部门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纳税人,通过调查、个案评估等方式进行分析,收集了解行业特点、经营规律、工艺流程及存在的征管问题,印证所选行业的针对性,并将确定的拟评估行业及相关情况提供给上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综合确定。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认真分析基层国税部门上报的拟评估行业。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税源、经济结构等主要特点,按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度、纳税遵从度等标准进行分析筛选,最终确定评估行业。
  第八条 增值税评估行业类别的界定。原则上以国民经济行业为准,考虑部分行业内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商品)及经营方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降低差异,提高针对性,可通过熟悉该行业情况、了解工艺流程、掌握行业分类的方法对行业进行适当细分、归类;考虑同一大类中不同细类在具体评估中能否找到相同的关键评估指标,科学合并细类;考虑能否通过不同的指标设定对行业细类进行明确地区分,科学分解大类。
  
 第三章 典型剖析

  第九条 典型剖析是在评估行业确定后选择行业内不同规模、不同工艺的具有代表性并且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部分企业进行调查分析,通过深入剖析寻找行业评估切入点的过程。
  第十条 典型剖析一般由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指定的基层国税部门负责实施,一般应包括案头分析、实地调查和行业剖析三个步骤。
  案头分析。要充分利用征管系统等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围绕行业特点进行案头稽核分析。
  实地调查。在案头分析基础上,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进一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最大限度地掌握企业的具体情况、产品结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特点,特别是能有效把握生产经营真实情况、最能反映实现增值税的关键环节或最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找准行业评估切入点。
  行业剖析。在案头稽核及实地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掌握的数据资料,通过组织分析交流,集思广益,深度挖掘行业的共性问题,形成相应的评估思路并初步确定评估行业的关键性指标、基本方法和重点控制环节。

 第四章 模型推导

  第十一条 模型推导是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在典型剖析的基础上,围绕已确定的关键性指标进一步采集部分企业的相关数据,完成行业评估指标的公式分解和模型推算的过程。
  第十二条 在增值税行业评估模型的建立和推导过程中,应考虑到不同因素对指标数据的影响。在进行指标数据描述中,应做好指标数据获取的相应口径说明等。

 第五章 评估实施

  第十三条 评估实施是区县级(含)以上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在典型剖析和模型推导的基础上,形成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并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评估的过程。
  第十四条 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总体情况及行业特点。包括该行业的基本情况与知识、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主要特征、行业主要产品及产品分类、行业主要内控机制等。
  2、工艺流程 。包括按照不同的主要产品分类、不同的技术设备、不同的原材料对该行业的工艺流程进行比较详细的描述;工艺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关键环节对企业、行业的投入产出的影响,对增值税实现的影响等。
  3、行业税收风险。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揭示该行业的税收管理风险。
  4、行业评估指标及模型。包括关键性指标参数表及相应的指标计算公式等。
  5、评估方法和必评项目。根据行业特点及已确定的行业评估指标及模型列出该行业的必评项目及评估的具体方法,包括案头审核项目、实地核查项目、重点核查的会计科目等。
  第十五条 基层国税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增值税行业评估方案、根据省局评估规程的要求实施纳税评估,纳税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税种间的关联性,实施联动评估。
  第十六条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在充分应用已确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应综合运用其他有效方法实施全面评估,通过全面评估及时发现行业指标、模型应用中的影响因素,如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存货变动因素、生产产品品种结构、售价、原料价格调整因素等,不断修正评估指标体系及模型。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是将增值税行业评估的指标、模型等成果应用于行业管理,形成行业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各地应注重收集已完成的较为成熟的评估指标模型,及时维护、完善、充实行业指标库,实现各级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行业评估应逐步建立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出改进行业税收管理意见的管理机制。要不断拓展行业评估思路,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理念运用于其他行业管理。通过行业评估的开展,促进纳税人提高财务和税收核算水平,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不断规范,提高税法遵从度,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87年7月6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公安、工商、出版、文化、音像部门陆续清查出大批的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同时,许多非法出版物内容腐朽,对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有些非法出版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明确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一、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的,以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论处;其中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2010年12月29日以粤教研函〔2010〕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加快广东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步伐,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建设全面开放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广东省教育厅决定建立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为加强和规范“示范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示范基地”目的是充分利用高校与科技创新企业的优质资源,共同打造培养创新性、复合型的高层次科研创新人才的示范平台和开展以产业化为目标的高新科技研发平台,实现产、学、研的良性互动,为广东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示范基地”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示范基地”由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校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较密集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或科研院所等机构联合申报,也可以多单位联合申报,以高校为主要责任主体。“示范基地”应设在合作企业或除高校以外的其他合作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层次的科研队伍、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需要和适合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同时能提供研究生进入企业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高校须负责“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与检查:“合作单位”应负责提供研究生在“示范基地”从事研究和生活的必要条件,并提供可培养及指导研究生的专门人员。

  第七条 合作双方应制定完善的研究生在“示范基地”的培养计划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执行相应计划与制度,并承担研究生在“示范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合作双方应具有较好的合作培养研究生或共同开展科学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一)申报“示范基地”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1);(二)《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申请书》(附件2)。

  第十条 “示范基地”的设置申请,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初审和复审,逐轮淘汰。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和重点,择优确定立项支持的“示范基地”。已为“广东高校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的,自动列为“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不再进行专家评审,但须填报“第九条”所列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示范基地”将获“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称号,悬挂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铭牌。

  

第四章 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示范基地”只能以高校的名义招收研究生,并按国家招生办法招生,但可以在高校的招生简章中注明,也可在研究生完成基本课程后,由“示范基地”和研究生进行双向选择。具体遴选研究生的办法由各方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高校在“合作单位”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遴选导师,并颁发聘书、明确职责、提供相应的待遇。高校聘任的“示范基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业务方面,接受高校按校内导师管理办法管理,并应在任职前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示范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由高校授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属,由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予以协商解决。必要时,“示范基地”的相关方面,包括高校与“合作单位”、“示范基地”研究生与“示范基地”导师之间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建设期一般为5年。省教育厅负责对“示范基地”进行建设中期和期满的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并对建设效果突出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撤销“示范基地”称号、追回资助并予以通报等处理。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建设经费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省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基地”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基地管理。

  第十九条 省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要按照《广东省高等院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资助经费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省主管部门将组织人员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及学校及有关单位配套力度,并对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有关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业绩,列入省教育厅联合申报科研项目、高校学科建设评估的特色指标,对于成绩突出的,在研究生创新培养计划项目遴选、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立项、学位授权点审核、重点学科评选中,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写提纲;2.广东省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申请书),此略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203/t20120319_158168.htm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