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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期货交易费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7:26  浏览:8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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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收期货交易费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征收期货交易费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期货市场的管理,合理调节期货交易收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期货交易费,是指对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交易所(包括外汇交易、调剂中心,以下同)中进行的商品期货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行为所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或者委托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的成交双方,为期货交易费的缴纳人。期货交易费在办理成交手续时缴纳。
第四条 期货交易费以成交双方持有的成交凭单记载的交易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万分之一点五。
期货交易费纳入市级财政收入。
第五条 期货交易费的收取和解缴国库工作,由指定的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交易所在成交双方办理成交手续时代收期货交易费。
期货交易费中的百分之二点五可以作为交易所代收期货交易费的手续费。
第六条 同一商品期货和外汇期货连续多次交易时,每次成交,双方都应缴纳期货交易费。
第七条 交易所应在成交凭单上增设“代扣期货交易费”一栏,在计收期货交易费时填入收费金额,并加盖“代扣期货交易费专用章”。
第八条 交易所应将代收的期货交易费,在十天之内如数解缴到指定的税务机关。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依照本规定收取期货交易费的;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代收的期货交易费解缴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的。
第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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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1]10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
方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国家给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优
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
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
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
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
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
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
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
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完)
二00一年四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商委)、农业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流通 设施 建设 通知






附件:

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农产品流通设施,是农产品流通的载体,是连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对实现农产品流通的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质量和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各类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为补充,产区、销区、集散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但是,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农产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批发市场的档次仍然不高、交易方式也比较原始,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标准和市场内部的检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鲜活商品的储藏、加工和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经营主体比较分散,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是“十五”时期国民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任务。

一、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目前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现状,“十五”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扩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畅通高效、安全卫生、交易方式先进的农产品流通体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保证居民的消费质量和安全。

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目标是:完善批发市场的功能,提高批发市场的档次,在全国大中城市和主要产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信息灵敏、安全卫生的骨干批发市场;积极发展连锁超市、直销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建立多层次、多业态、多种经营方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的储藏、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建立起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下主要依靠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投入、自我发展的机制。逐步形成以全国骨干批发市场为核心,以连锁超市等其它流通方式为补充,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以现代交易、结算、信息、检测、储藏、物流等技术为支撑,以良好的企业经营和资金投入机制为保证,以稳定、有序、规模化的农产品经销商队伍为主体的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二、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根据农产品流通的特点,统一规划农产品流通设施,防止重复建设。国家负责规划具有全国性和区域性影响、辐射范围大的大型流通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规划辖区内具有地区性影响、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中型流通设施;地市级负责规划辖区内的其他小型和专业性农产品流通设施。

(二)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建设,要从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产地流通设施要有足够的资源,销地流通设施要有足够的市场需求。对布局分散、难以形成交易规模的市场,要通过规划加以调整。要根据交易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结合起来,分步实施,滚动发展,逐步到位。

(三)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首先对现有布局合理、已形成交易规模的市场进行改扩建,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的辐射能力,同时在个别市场发育滞后地区适当新建一批市场。

(四)企业化运作,政府扶持。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投入。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要成为企业法人,建立企业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根据农产品流通设施的公益性及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打破地区和企业性质的限制,扩大经营规模。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关键要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要采取兼并、参股、合作等多种方式,打破地区和企业性质的限制,加快发展,形成规模。

三、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重点

(一)完善现有市场的功能,提高市场档次,搞好全国骨干批发市场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和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重点加强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批发市场建设,把产地批发市场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发展。要通过对大中城市现有市场的改扩建,完善市场的检验检测、信息、储藏、加工、运输、电子结算等功能,提高市场的档次。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选择部分大型批发市场进行经纪人代理、竞价拍卖或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试点,逐步在全国大中城市、主要产区和集散地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辐射力强、信息灵敏、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的国家级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

(二)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内部检验检测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重点对进入各级市场的“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对于国家和省市规划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率先完善农药残留、残毒和违禁药物的检验检测设施,加强 “菜篮子”产品检验检测,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及消费安全。

(三)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供求、交易以及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要有专人整理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供求、交易和价格信息,并通过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引导农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有序流通。

(四)加快农产品储藏、运输等物流设施建设。根据农产品生产季节性、地区性强的特点,要加快农产品的储藏、运输等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农产品的跨区域流通和错季供应,保证市场供给。当前重点是加快主产区到主销区的物流设施建设,特别是“西菜东送”和“南菜北运”物流设施建设。

(五)培育农民合作运销组织和大型经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联合起来共同运销农产品,支持农民兴建以统一销售农产品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社。要支持农产品经营企业,建设农产品储藏、保鲜、分选、包装、运输等流通设施,增强运销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发展订单农业,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五”时期,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农产品流通设施作为社会基础设施,采取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

(一)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产品流通的规律和特点,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全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要按照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和批发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

(二)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规划和征地,实行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渠道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跨地区的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要改革现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建立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的机制,使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符合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国家和省级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农产品流通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继续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部分“菜篮子”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财政贴息贷款,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要求,“十五”时期,有关银行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储藏、运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设施的支持力度,积极安排贷款,在资金上给予倾斜。对于贷款落实的项目,国家将安排国债贴息。具体资金数额和办法另行商定。

(四)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和地方政府的投入,国家主要对具有全国性和重点区域性影响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项目进行扶持。“十五”期间每年安排一部分预算内投资用于补助市场信息系统、农药残留检验检测和电子统一结算以及场地、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增加资金投入,扶持地方建设产地批发市场。对于国家支持的项目,地方政府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

(五)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领域的对外开放。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有步骤地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要利用国外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促进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的创新和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要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各种非法收费。要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推广统一收费的经验,解决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建设农产品跨区域运输的绿色通道,禁止运输环节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关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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