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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行新形势下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36:04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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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进行新形势下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闵涛


  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普及法制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全民法制教育中,保密法制教育占有一定地位。从全国“二五”普法规划开始,到现在的“五五”普法规划,保密法制宣传都纳入了全国普法规划,这在其他专业法中并不多见。如果缺乏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公民不了解什么是国家秘密,不知道如何保守国家秘密,不懂得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就不可能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就无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那么,如何根据领导干部、经管人员(直接经管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人员)、保密执法人员、国家公务员、广大群众等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呢?怎样才能切实提高新形势下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呢?本文尝试就此提出几点粗浅看法。 

一、认真统筹规划,切实提高保密宣传教育措施的可操作性

  认真统筹规划,是做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好的规划,必须是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前提下,量力、量势而定。一是要明确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规划的灵魂和旗帜,必须十分明确而又具体地提出,以达到统一思想、统一宣传口径的目的。二是要明确规划目标。目标的制定,既要避免遥不可及,也要避免原地踏步,尽可能以量化指标来衡量和要求宣教工作必须取得何种成绩、达到何种程度。要始终把规划目标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相结合,构建纵向深入、横向扩展的保密法制宣教格局。三是要明确宣教任务。要紧密联系本地实际,根据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特点及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对不同对象的教育任务,将宣教任务责任化,避免出现胡子眉毛一把抓的现象,建立起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组织实施的网络体系,实现“人人肩上有指标,保密重担人人挑”,把保密教育由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四是要明确实施步骤。步骤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各实施阶段的连续性、措施的可操作性,必须保证各阶段任务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必须分清主次,分清轻重缓急,防止出现一蹴而就的现象。五是要明确具体要求。所提要求的内容要针对保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时间、内容、领导、人员、经费和方式,明确要求组织、人事、宣传、司法、保密、新闻、党校、行政学院、干校等单位加强协调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形成合力,为保密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保密宣传教育措施的针对性

  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对象复杂。如何才能真正达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预期目的呢?如何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四两拨千斤的预期效果呢?针对保密管理工作全方位、宽领域的特点,坚持有的放矢、因人施教是其中的一条终南捷径。

1、及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领导干部知悉和接触国家秘密范围广、事项多、密级程度高,有的甚至涉及全局性,历来是境外情报部门窃密活动的重点目标。要依法做好、依法管理、依法加强保密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也在领导。在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法制教育,要特别注重增强三种意识:一是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通过组织部门,把《保密法》基础知识纳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的考试范围,把保密形势和保密职责作为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内容,明确领导干部的保密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其增强保密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依法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二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要针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日益严峻的国内形势,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和失泄密隐患,通过形势分析、案例通报、定时提醒等方式,使领导干部认清形势,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三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要针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拔范围广、交流力度大、工作时间紧、日常事务多的特点,重点发挥各级党校对领导干部进行保密教育的阵地作用,合理安排保密法制教育课程,确保教学计划、授课时间、教员、教材的落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大局意识,使之切实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

2、经常加强对经管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经管人员是国家秘密的接触者、保管者,又是国家秘密的捍卫者,保密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必须具备很强的保密观念、法纪观念和原则性;必须熟悉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管理国家秘密。党和国家的秘密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键在于经管人员能否自觉地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好国家秘密。首先,要抓好正面的保密宣传教育。一是要努力推行经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组织进行集中学习培训,以适应新时期、全方位、多层次保密工作格局的需要为出发点,全面、系统、深入地宣传保密法律法规。二是要抓好经管人员在岗、离岗阶段的保密宣传教育。通过征订《保密工作》杂志,购置保密录像带,印发学习材料,举办知识讲座,开展知识竞赛,开辟网上专栏,组织评选先进等方式,切实抓好经管人员在岗及离岗后的保密法制宣教工作。三是要抓好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要重点举办保密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注意向司法等部门学习普法宣教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宣传骨干为依托,分级培训,扩大教育面,发挥带动和辐射功能。其次,要抓好反面的保密宣传教育。反面的宣传教育,尤其是比较典型的身边人、身边事,能起到“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是正面教育的一种有效补充。要充分借助各种失泄密的典型,结合在保密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用活生生的事例警示和教育他人,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增强经管人员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保密意识,切实改变“有密难保、保密无用”的错误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3、重点加强对保密执法人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保密执法人员在保密法制宣教方面发挥着组织和骨干带头作用,在保密执法方面发挥着示范和监督检查作用,在保密法规规章的制定方面发挥着参谋和桥梁沟通作用。俗话说,要当先生,必须先当学生。要不断加强保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分层次进行正规、系统、专业的保密法制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业务考核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通过举办业务调研会或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及时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业务和法律知识水平。此外,建立保密执法人员的表彰奖励机制,推动“创先”活动的深入开展,在保密执法人员中营造一种你追我赶、互相学习的学法用法氛围,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

4、抓紧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国家秘密存在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每一名公务员既可能是国家秘密产生的参与者,也可能是国家秘密的使用者。伴随着入世和政务公开力度的加大,如何处理好“保”与“放”的问题,了解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业务工作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属何种密级,保密期限多长,是直接摆在每一名公务员面前的重要课题。因此,加强对公务员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已是刻不容缓。一是依托人事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上岗前开展保密法制教育。要把保密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招收、录用上岗培训的必修课程,从源头上把保密法制基础打牢。二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宣教力度。各单位在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突出与其部门工作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既解决各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又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要建立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职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切实做到依法行保守国家秘密之政、依法办保守国家秘密之事。三是保密部门必须加强公务员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保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就是宣传保密法制的过程。如在指导定密工作时,宣传有关保密法规,可以消除无密可保的错误认识。在开展保密监督检查的同时,针对问题宣传保密法律法规的制约性规定,可以使宣教对象受到直观的保密教育。在查处泄密事件时,结合分析泄密事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向有关人员宣传违反保密法规、泄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使宣教工作更具针对性。

5、反复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广大群众是国家秘密的共同维护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对广大群众的保密宣传教育,就是要使其真正理解守法光荣、违法必究的含义。鉴于这一群体范围广泛、成分复杂的特点,应当多采取一些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版报、横幅、LED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同时,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抓住适当时机,运用典型事例,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教育。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开展网上的保密法律法规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宣传教育面,在普及的基础上抓提高,在提高的带动下抓普及,提高全民的保密素质和政治觉悟,为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及时进行调整,切实提高保密宣传教育措施的实效性 

  江泽民同志说过:“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保密法律法规不可能一成不变,它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保密法制宣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必须持之以恒的系统工程,其内容、重点必须随时加以调整,方式也必须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在调整的基础上营造鼓励守法的激励机制、督促执法的监督机制、制止违法的约束机制、惩治泄密的惩罚机制。一是要在各项业务工作变化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保密宣传教育只有与保密法制建设、保密技术建设、保密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围绕保密工作重点,结合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宣教计划,才能充分发挥保密宣传教育的效果。二是要在保密检查的基础上加以调整。要针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包括思想认识、制度规章、保密措施等,及时调整保密宣教措施,分清主次,分清轻重缓急。三是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调整。要广泛开展保密调研,了解他们最困惑的是什么,最希望帮助解决的是什么,在调研中及时发现保密宣传教育存在的不足。四是要在情况反馈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保密工作部门要在各单位主动提出的疑惑、上报的信息中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修正保密宣传教育措施。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吸引更多人员、更多资金参与到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来。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我们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坚定信心,保密常在,警钟长鸣,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将迎来一个可喜的全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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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苏府办〔2004〕116号

  市监察局、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文广局、市政府法制办,团市委,苏州工商局、苏州电信局:

  现将省文化厅制定的《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对照该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迎接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来苏州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8月20日前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地址:公园路2号,文广局市场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的通知

  为自始至终地抓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迎接全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来我省检查验收,根据《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细则》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并于8月25日前将检查验收总结和有关情况报表报省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8月下旬,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3个检查验收组分赴苏南、苏中、苏北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组除检查省辖市外,还要检查1-2个县(市),并选择2个乡镇进行重点检查。对群众举报集中的地区也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市场秩序混乱、问题突出的地区,省专项整治办将要求限期解决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省专项整治办传真:025-84699678,E-mail:ntzlj@163.net

  附件:1、《江苏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略)

  2、市、县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江苏省文化厅

   二○○四年八月六日


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改革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

卫生部 外交部 国家物价局


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改革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

1985年5月21日,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物价局

关于外国人(持用外国护照在华的各种人员,下同)在华医疗收费标准问题,国务院1975年10月7日批准的卫生部、外交部(75)卫报计字第105号报告,对调整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和做好对外医疗保健工作,曾起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迅速发展,驻华、来华人员急剧增加。同时,医疗设施及相应的医疗耗费也有了很大变化。而1975年制订的医疗收费标准偏低,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对外国人的医疗收费标准和管理体制,亟需改革。为了慎重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我们先后征求了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山东、辽宁、四川等省、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现请示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权限,今后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制订、调整和管理,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制订、调整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可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允许有差别。但不能以任何借口滥收费用。
三、国内有关部门接待的外国宾客,凡到规定的外国人专诊医疗机构就医,均照外国人收费标准收费。如在收费方面需照顾的,其费用由接待单位负责交付。来华旅游的外国人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四、在华外国专家(国务院外国专家局系统)及与我实行医疗互惠的国家的驻华人员等,亦执行驻地规定的收费标准。费用的支付、结算办法,可照现行渠道不变。
五、对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来华留学生,在为外国人专设的医疗机构就医者,可按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在国内一般医疗机构就医,可按照国内职工医疗收费标准收费。有的地方,多年来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在专设医疗机构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受到各方好评,并未发生问题的,也可继续执行原办法。各地要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六、外国人专诊医疗机构所用的药品,除经过调剂或者特殊包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收费用外,一般均照市场药品零售价收费。
对外医疗收费标准的制订、调整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涉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改革工作。
此文件自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外交部1975年11月4日联合颁发的(75)卫计字第7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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