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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美国法律文化/林号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6:38:46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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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美国法律文化
—— 读《历史深处的忧虑》之感悟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烟波浩渺的太平洋,阻断了绵绵延长的亚欧大陆和巍巍耸立的洛矶山。大洋的那一边就是遥远而又近切,陌生而又熟悉的美利坚。然而即使是在通信迅达的今天,我们对它的认识也极为有限。一株美国杉飘洋过海,经历了太平洋上的风暴,也只剩下一枝一叶。这些激起了我了解它的冲动。无意间翻读了“近距离看美国之二”《历史深处的忧虑》,忽然被那齿轮般紧密咬合的法律制度所震撼,不禁细细品味起来。
无疑,二百多年前创立这个国度的先驱们是一群旷世圣贤。他们从最贴近于人类本性的层面,从人类最朴素的欲望中提升出人类最永恒的诉求“人人生而平等”,并将此融入美国精神,又将它的实现定位于一个十分朴素而现实的高度。托马斯•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写到:“造物主赋予人类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认为:在诸多权利中,每个人独立的,排除外部干扰的自由和个人利益是最基本的,也是亘古不变的。为此,人们结为社会,组成国家。作为群体的社会和国家是为个体而存在的,公利是普遍的私利的结合。这迥异于我们所持的这种群体依个体存在的个体文化。比较而言,二者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发展逻辑:群体为个体存在叫群体服从于个体,个体依群体而存在则个体献身于群众;群体服从于个体则重个体进步,个体献身于群体则重群体发展;重个体进步而有公正,重群体发展而有效率;重公正而有民主,重效率而有专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美国先驱的心底深深地埋下了对专制的恐惧,从而导致了美国人对政府的极度不信任。
共同生活的人们秉持“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为了创造一个相互协调的共同自由而把平等原则制定为成员普遍遵守的契约。这种契约一部分成为各种社会观念,一部分通过国家机器上升为宪法以及其他法律。
这个法律形成的过程是异常艰辛的。
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不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人们发展水平的差异,处于不同发展状况的人们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利益,而利益的差别最终导致了相关契约具体内容的冲突。而在“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下,这种冲突是不允许通过一方吸收另一方或通过一个外部力量协调解决的。因为,“一方吸收另一方”只意味着个人利益被无理侵蚀而不是正当所有;“一个外部力量协调”意味着违背历史规律,恣意践踏基本原则。所以,“只有说服,没有压服”。说服不了时,就要在“人人生而平”的原则下,由一方做出暂时的妥协。美国就是在这一系列的妥协之下,维持着有一个稳定而循序渐进的进步。
与之对应的,是一些地区自身并没有形成与此种契约相应的认识基础,而是迫于一定压力不得不诞生一个法律。这种情况下,整个系统一开始就有着一种“违法的”强烈冲动,这种法的目标可以定的非常高远,可以非常漂亮,但一触及现实就会面目全非,最终不是被束之高阁,就是成为文明的挡箭牌。
除立法之外,在推进法制发展上,美国也很有独到之处。通过“司法挑战”创造里程碑式案例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司法挑战”就是一部分法律精英对现有法律的历史缺陷产生质疑,并将起带入司法程序,参照现有法律,在法理上往前推,进一步推出新的立法论据;与此同时引起新一轮的大众辩论,在争取多数民众认同的基础上,引起新的立法。“司法挑战”是在现有的体制内寻求社会改革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手段,它是技术含量极高又极为先进的。
众所周知,美国人十分讲究实用,他们认为:推进社会进步仅寄希望于伟人是要落空的,因为这样的人物总有许多利益要顾及,又常常受到各个方面的牵制,反不如制定技术性规范和可操作的制度细节,然后严格遵守。同理,与其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的思想教育,不如设定一个程序性的监督机制,使其在判决违规时有所顾忌,以及有一个重新审核的机会。
虽然,我对美国法律制度的了解极为泛泛,但仍然可以感觉到他们努力创造一个制度。这个新制度的目的旨在追求当时最大意义上的公正。对待一个具体事件的处理,它的整个过程也尽可能对全体人民公开。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才能对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仍然持有信心。如果有一个足以超越制度的,凌驾于其上的力量暗中操纵,那么,这个社会的整个基础和信心极易土崩瓦解乃至灰飞湮灭。这一点非常值得正处于法律体系建设阶段的我国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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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扩大范围涉及经济特区规章和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市政府组织对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下列特区规章自2011年5月1日起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1、《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2、《汕头经济特区外地驻汕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二、下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5月1日起予以废止:
  1、《汕头经济特区旧城区改造若干优惠办法》(1997年10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1999年10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9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次修改)
  2、《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3、《汕头经济特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汕府〔1996〕21号)
  4、《关于〈汕头经济特区旅馆业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的批复》(汕府函〔2000〕82号)
  三、除上述所列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现行特区规章和特区规范性文件暂缓在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实施。
  四、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9日兰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6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和处理各类违法建设,保证城市的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以及城镇的规划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的主管机关。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处理,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检查、制止和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经常性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协调的;
(二)占用国家、省、市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蔬菜基地、绿地,文物,名胜,公园,兰州植物园,绿色公园,滨河路绿化带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用地等;
(三)占用规划的铁路、公路、河洪道、各种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机场、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通道及净空地区范围内和两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全部完成拆迁任务的建设项目;
(五)不按规划部门核准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提出制止、纠正建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第九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程序:
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在二日内向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送《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立即停止施工,并在发出通知书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对市区重点地段和其他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
违法建设,所在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出通知书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扣违法建设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制止措施。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具体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其规定进行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容积率、挤占绿化用地或其他公共用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其规定进行建设,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救,补交费用并处以建设工程总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对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视其情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的制止和处理情况,市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执法人员或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标准,有意拖延、刁难当事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视情节和后果,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28日公布施行的《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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