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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共同创作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郭杭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2:36  浏览:9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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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共同创作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法学01(1)班 郭杭铵


近年来,各大学纷纷鼓励 大学生积极对感兴趣的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举行了一系列活动,如我校的“运河杯”学生课题制作大赛,全国性的“挑战杯”学生课题制作大赛等等。而这类活动学生往往无力独自完成,故一般都采用主要负责人制,下有诸个合作者。于是出现了课题制作的主要负责人将自己作为作品的作者,而将其它合作者写为提供劳务或提供资料者。由于合作者一般为主要负责人的同学或者好友,再加上现今大学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这些合作者往往对自己的著作权被侵害也不予追究。
那倒底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在共同创作中不受侵害呢?
一、我国的现行规定
在我国《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二人以上 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我国民法虽对共同创作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不够明确,很多人对此条规定的理解产生了偏差,这一点从实践中关于共同创作纠纷的案件占著作权纠纷的70%即可见一斑。可见对此法条的进一步理解十分必要。
二、如何理解“按照约定”
一般民事主体为非专业法律人士,无法期望其严格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约定,且民法也充分尊重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意志,所以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 约定具有随意性、变动性、非要式性等特点。而且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要求会常常发生变动,于是自然而然的双方的约定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约定”的这些特点更加鲜明地体现在口头约定之中。
正因为“约定”的一系列特点,在确定约定的时候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还是书面口头皆可?应该以第一次的约定为准还是以当事人最后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准?若以后者为准,又应如何确认呢?
笔者认为,依据法理,在法律未明文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就应对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均予以认可,但是,在书面形式的效力应高于口头形式的效力。又依据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的原则,应当以当事人最后一次变更的约定为准,但之前的约定可为最后约定的补充依据和追求当事人真意的标准,因为在民事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欺诈等行为,当事人往往及其重视第一次约定的制定,而在后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对方提出的约定变更要求中缺乏完全考虑。但若硬性要求以第一次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标准则会束缚民事主体活动的开展,不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至于对约定的确认应当要求当事人拿出书面形式证明或者充分的第三人证明。
三、什么是“共同创作”
本条中所谓的“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其意义在于赋予参与该作品共同创作的每个共同创作人对该作品完全的著作权,即为该作品的作者。
而在实践中,此类纠纷的难点就在于对共同创作和提供劳务的区分上。
共同创作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包括合成作品(其中有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结合作品(无单独使用部分)。若为结合作品,该作品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作品中的各个部分不具有独立的科学或艺术意义,著作权归所有参加创作的作者共同所有。而若为合成作品,该作品虽为一部完整的作品,但是该作品中的各个部分都有独立的科学或艺术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合著着既是该作品的著作权的主体,也分别是该作品的各个部分的著作权的主体。提供劳务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作品完成过程中提供非创作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技术、事务性等活动,参与者不能共享著作权,只形成劳务的法律关系。
从而可见,区分共同创作和提供劳务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活动是否具有独创性。
实践中较难以区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收集资料和整理素材。收集资料是非创作性的,所收集的资料不直接成为作品的素材。而整理素材则是带有创作性的可以直接为作品所用的工作。但应该注意的是,有的共同创作者在分工约定中将部分共同创作人的工作定位为“收集资料”,但是实际上其参与的是整理素材的工作,则应根据实际参与的活动确定其为共同创作者,而不能轻易的根据字面确定其无著作权。
2、 提供咨询意见和修改内容。这两者不仅是形式上的动口与动笔的区别,更是量与质的区别。实践中可根据修改的意见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作用或对作品主题的变更情况进行考虑。有些意见虽被采纳得较多,但对该作品的内容、性质变化作用不大,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等技巧性的内容发生变更,这不能视为共同创作;而有些对作品修改并不多,但使作品的主题深化或作品价值提升,如美术作品往往是仅仅动了寥寥几笔而效果大不一样,文字作品也有“点睛”之说,这种情况可考虑认定为创作行为。因此,我认为在刘国础诉叶毓山合作创作歌乐山烈士群雕作品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此次共同创作中一方的活动较微小,不应认定为共同创作者的判断是有失商榷的。
3、 修改作品内容与修改作品的错误。此两者非常常见且常被混淆。前者是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如修改观念、情节、作品主题思想和表现方式等。这是作者的创作,而后者是对作品业务性的修改,如对作品的语法错误进行更正,对文字进行润色,这是出版社编辑工作,不享有版权,但作者邀请非编辑人员为其进行修改,应视为事务性活动,根据活动量要求作者支付相应报酬。
应注意的是,对共同创作的认定应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意见一致,即使一方投入极少甚至没有投入,也可认定为共同创作。
四、对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
现以对一具体案例的分析,加深关于共同创作的著作权保护的运用。
甲在校期间创作出一篇论文,因选题新颖、材料翔实被老师选中参加校课题制作比赛,但考虑到其对该专业研究尚浅,又推荐乙加入,以完善该论文。
在课题申报表中,乙将自己写为主要负责人,甲为合作者,同时乙在之后积极开展了对甲前期论文的后期加工(并不脱离甲的原始主题),而甲在此过程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在课题研究完成后,乙认为该论文为其一人创作,甲仅能视为资料提供者。甲提出异议。
在此案例中,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课题申报表就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书面形式,说明双方有共同创作的一致意思表示。故甲乙间应视为有约定。同时,乙虽在后期制作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其仍然是在甲的初期创作上的加工、深化,并没有新的主题,说明不能仅将甲作为资料提供者,即使认定甲为素材整理者也有失偏颇。据此,甲乙应共享该作品的著作权。若乙强行在作品署名中仅列自己名字,则构成对甲的著作权的侵犯。


摘要:
1、 中国律师同盟 http://www.lawyercn.com
2、 浦增平 《上海审判实践》 1989/3 《审理共同创作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
4、法律顾问网 http://www.online.tj.c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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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搞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交通部 民政部 等


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搞好新老兵运输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东北铁路办事处、各铁路局、海(航)运局、港务局、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为搞好新老兵运输工作,保证征兵退伍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运输安排
新老兵运输,采取整批运送和零星购票相结合的方法。退伍老兵全部安排乘坐客车、客船;入伍新兵原则上全部乘坐客车,如客车不足时,陇海路以南的也可安排乘坐运人棚车。具体安排是:
(一)组成专用客车底循环套用
开行军用车次,客车编组每列定员一千人左右,要调配适当的供电母车和茶炉车,有条件的要编挂餐车(无餐车的在军供站就餐),对有独暖装置和需要机车供气的客车,要分别编组。
(二)选用部分现有旅客列车运送
选用原则:由列车始发局根据军区意图、兵员运量和去向的需要选择。除国际旅客列车、特别快车和市郊通勤车不选用外,其它旅客列车均可选用,可以连续选用,也可以隔日或隔几日选用,要组织整列满员运输。短途的不得选用长途列车。
选用方法:选用铁路局管内的旅客列车,由驻局军代处与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部备案;选用跨局的旅客列车,由驻局军代处与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和总后军交部批准。选用的旅客列车,为保证部队乘降车方便,在保证安全、不影响列车乘务,不影响铁路局分界口交出时分
的情况下,局管内的,经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跨局的,经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批准,有计划地在旅客列车没有停车时分的车站上下。
(三)在旅客列车中预留车厢
特别快车原则上不安排留车,确需安排留车的,报铁道部批准;其它旅客列车预留车数,由驻局军代处与铁路局协商确定。要尽量安排直通车次,减少中转,既要保证新老兵及时走得出去,又要防止由于计划不周造成客车虚糜,浪费运力。
(四)零星购票
按铁道部、交通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一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退伍老兵入伍新兵购买客票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于办票的起码人数,可不受二十人的限制,各站、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办理。驻军较多,运量较大的车站、港口,警备区、(卫戍区、军分区)军代表和铁路、港航部门共
同协商研究,统筹安排。按大单位划片,定时间、定车次、定票额,纳入客运计划,组织均衡运送。有条件的车站可派人到部队驻地预售客票。
(五)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水运。经江、河、海接续运输的,尽量组织直达运输。
二、运输期限
总的要求,退伍老兵从十月初开始起运,十二月中旬基本结束;入伍新兵从十一月一日开始起运,十一月二十日运完。具体时间是:
(一)抽调客车底循环套用的,原则上从十一月一日开始,视情况也可提前运用。
(二)选用的旅客列车从十月五日即可开始使用。十月五日至十一月一日期间使用的,部队于十天前向军区后勤军交、运输部或驻铁路局军代处提出,驻局军代处于九天前将计划提交铁路局。十一月一日后使用的,在新老兵运输计划会议上统一平衡确定。
(三)旅客列车预留车厢或加挂客车的,从十月一日开始。部队于八天前向军区后勤军交、运输部或驻铁路局军代处提出,驻局军代处于七天前将计划提交铁路局。
(四)零星购买客票的,从十月一日开始,部队于五天前向车站提出购票计划。
(五)出新疆的退伍老兵从十月五日开始使用144次旅客列车运送,出河西走廊的退伍老兵从十月十日开始使用玉门至郑州的174次旅客列车运送。进疆和进河西走廊的入伍新兵要利用143、171和173次旅客列车。在此期间,乌鲁木齐、兰州、西安、郑州局对上述列车要
停办客运业务,并维持好站、车秩序。
三、行李运输
(一)退伍战士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李重量,严格按铁道部、交通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一九八一年《关于退伍战士行李运输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行李运量较大的车站,要加强装卸力量,防止积压,尽可能派人到部队驻地集中办理,部队要主动配合,提供方便。托运手续要一人一票。
(三)退伍老兵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李,严禁夹带危险品、易燃品。在托运行李前,由部队负责进行检查,签字施封,车站、港口凭部队的施封条,免检托运。
(四)托运的行李除拴挂铁路标签外,在行李包装外面还应写上、贴上当缝上自备标记。自备标记写明发、到站,发、收货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标记规格为15公分×25公分。
(五)退伍老兵的行李要在乘车前三至五天托运。对退伍老兵的行李车站不收取保管费。
(六)退伍老兵行李运输要严格按铁路行包运输方案办理,以减少行李中转。行李托运量和中转量较大的车站,车站和分局可根据行李运量,采取加挂行李车或组织整装棚车,力争人到行李到。
四、饮食供应
(一)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供站、转运站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军供站、转运站的领导,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军供站和转运站要改进服务态度,加强管理,认真搞好饮食供应和转运等项工作。和注意饮食卫生,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研究改进供应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态度和蔼,接待热情,服务周到,积极协助部队解决遇到的困难。
(三)供新老兵就餐的餐车,要搞好饮食卫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
(四)驻站、港军事代表要及时向军供站提供有关情况,积极协助工作;军供站要尊重军事代表的意见,并接受他们的指导。
(五)要及时准确地做好供应预报工作。
五、安全工作
(一)用客车运送新老兵的列车,要接入客车线或指定的专用线路。铁路部门要按旅客列车接送程序办理,做到各个环节有人抓,各项工作有人管,确保安全、正点。
(二)各地民政、铁道、交通、军交等部门要搞好中转换乘和安全、服务组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伤亡事故。
(三)在新老兵起运前,部队接送兵干部要对新老兵进行乘坐车船和遵纪守法教育,保证新老兵安全到达目的地。
(四)要认真做好车、船和设备的检修整备,用作运人的棚车,要严格进行清扫消毒,备品要齐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六、组织领导
(一)各接兵部队要于九月底前派出先遣人员,到接兵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商定新兵运输的有关问题。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及时向军交部门提出运输计划。
各级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要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严密组织,按时起运。
(二)各部队要有一名领导干部负责,组成退伍老兵运送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有关事宜,同时要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担任护送工作。组织军运整列运送时,由现职团以上干部担任列车梯队长、政治委员,并按规定配备护送干部,按班、排、连建制编组。

零星购票走的,可派干部或从退伍战士中指定专人负责。
(三)各部队对退伍战士要负责到底,对集体走的,要安排好途中伙食,统一掌管途中伙食费、粮票和有关经费,并根据路程带足干粮;对零星购票走的退伍战士,单位要负责给买好火车票,托运好行李,不要将火车费和行李费发给个人。
(四)退伍期间,运输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临时成立中转接待机构。民政、铁道、交通等有关部门,驻站、港军事代表办事处、警备区(卫戍区、军分区)派人参加,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伍战士的中转食宿接待等有关事宜。
(五)退伍期间,在主要车站、港口和军供站,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当地驻军,要派出执勤分队,负责维持秩序,并热情为退伍战士服务。车站、港口要给执勤分队提供方便。
(六)驻铁路、水路沿线军事代表,要积极主动协助接送兵干部和退伍战士解决乘车途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接送兵干部和退伍战士应接受军事代表的指导。
(七)铁道、交通部门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热爱退伍战士,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困难,使其顺利返乡。
(八)各车站、港口要保证退伍老兵优先购票,优先检票乘车,优先中转,优先托运行李。运输量较大的车站、港口,凡有条件的都要设立专门售票窗口和候车室。
(九)要搞好新老兵运输中的中转预报工作。预报方法,在始发站确定了乘车日期、车次、人数后,即由车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以铁路电报发给中转站客运计划室和中转铁路分局新老兵运输领导小组,部队应派人到中转站安排中转换乘事宜。预报内容为发站、到站、乘车部队代号、乘
车日期、车次、人数、换乘站、军运号码和部队负责人。中转站和分局凭始发站运办的电报或部队先遣人员的要求,安排换乘就近直通旅客列车,以减少中转。
(十)十月中旬,由铁道部、交通部、总后军交部联合召开新老兵运输计划会议。有关单位要抓紧时间编制运输计划,制定运输方案。
各级铁路、交通和军交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于九月底前建立联合办事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新老兵运输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到第一线组织指挥,依靠群众,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圆满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



1982年8月27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为指导各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防止工作人员发生感染,同时避免过分防护在群众中造成恐慌,我部组织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

二OO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 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或其它现场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一、一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2、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3、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层—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

(三)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一)二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以及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四)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灭菌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回疾控机构灭菌和消毒处理。

三、三级防护

(一)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二)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四、其他要求

(一)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

(二)参加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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